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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有關對總統、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之規定
增修憲法第四條:立法院對於總統、副總統之彈劾案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。增修憲法第二條:立法院提出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,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
,被彈劾人應即解職。增修憲法第二條:總統、副總統之罷免案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,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,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,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,即為通過。註:1.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8條之規定「罷免案通過者,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,四年內不得為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;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,亦同。罷免案否決者,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,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。」註
:2.台灣目前選舉人總額約1600萬人。增修憲法第三條: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。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,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,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,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;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,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。缺位:總統缺位,由副總統繼位。副總統缺位時
,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,由立法院補選之。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,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。增修憲法第十二條:憲法之修改,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,四分之三之出席,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,提出憲法修正案,並於公告半年後,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,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,即通過之,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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