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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縣協會章程修正案
大會章程修正案
原條文: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八名,監事七名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理事、監事時、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、候補監事一名,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修正條文:

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名,監事五名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理事、監事時、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、候補監事一名,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原條文:第十六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名,由理事互選之,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修正條文:

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名,由理事互選之,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

原條文: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理事長任期一年,得連任一年,理監事連  任之。其選舉於每年十二月舉行,翌年一月交接。理事、監事之任 
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。修正條文:
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理事長任期一年,得連任一年,理監事連任之。其選舉於每年十二月舉行,翌年一月交接。分會選舉,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十週內舉行。理事、監事之任 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。
原條文:第二十二條 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法制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就會  員中選任之,稟承理事和常務理事會辦理日常會務。
修正條文:

第二十二條 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法制長一人、資訊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就會  員中選任之,稟承理事和常務理事會辦理日常會務。
原條文:第二十六條 
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開一次,必要時召
開聯席會議。修正條文:
第二十六條 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兩個月開一次,必要時召

開聯席會議。
原條文:第二十八條 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常年會費:每人每年新台幣貳仟元,團體會費壹仟元。會員捐款及社會人士自由樂捐。修正條文:
一、常年會費: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費壹仟元。會員捐款及社會人士自由樂捐。

桃園縣家長 會長 協會選舉罷免辦法修正案

950511經第 七屆三次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

960107經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
原條文:第 二 條  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監事、理事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。
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一年改選一次,各市鄉鎮(桃園市、中壢市除外)推出理事及總 會長 理事各一名,桃園市、中壢市推出理事兩名及總 會長 理事各一名。監事選舉與缺額總 會長 、理事於會員代表大會舉行之。
修正條文:
第 二 條  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監事、理事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。

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一年改選一次,各市鄉鎮(桃園市、中壢市除外)推出團體會員理事及總 會長 理事各一名,桃園市、中壢市推出團體會員理事兩名及總 會長 理事各一名。監事選舉與缺額總 會長 、理事於會員代表大會舉行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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